昆山警方一锤定音,正当防卫,于是问题来了
事出了,闹大了,警方介入了,一锤定音。昆山警方已经发布公告,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,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。主要理由嘛,大致以下三条。
其一,龙哥的行为属于行凶, 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,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。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,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,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。龙哥先是徒手攻击,紧跟着持刀连续击打,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,应认定为行凶;
其二,龙哥对于于海明的侵害是一个持续过程,这货借酒闹事,在到落地后又上前抢刀,尤其在被砍伤后,仍未放弃侵害,因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于龙哥的暴力威胁之中;
其三,也是核心的一条,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连续捅刺,砍中龙哥5刀,随后追击时又甩击,砍击两刀(未击中),尽管时间有间隔,空间有距离,但可以认定是连续行为。此外于海明停止追击,返回宝马搜寻龙哥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报复,属于保护自身人身安全。
瞧瞧这三条,条条在理,龙哥砍人在先,被砍后还试图跑到宝马车前,谁知道丫是不是准备再摸出一件武器,或是上车一脚油门把人撞了。这真要判给防卫过当,难免憋屈。现在可好,正当防卫,当真是大快人心。
不过问题还是有的……
于海明虽说不负刑事责任,可从事后来看,被龙哥打的鼻青脸肿,身上多处挂彩。同时由于协助警方调查,导致旷工数天,这笔账该如何去算?所以烦请龙哥的家属,或龙哥的好友,如沈队长之流,赶紧把账结了。固然龙哥死的轻于鸿毛,该负的责任,还是得要负的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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