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与女子性交易后 未经同意强行2次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?
来源:身边的刑法。
【案例】 一名男子下山到理发店找卖淫女,说好把女孩带到山上去发生性关系给400元钱。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到半夜了,女孩不敢下山,于是二人赤身裸体睡在一个被子里。半夜男子醒了,又要发生一次性关系,女孩摸着男子的下身说“你还行吗”,男子说没问题,于是,女孩提出再给400元钱,男子说没钱,女孩便不同意,男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和女孩发生了性关系【案例摘自张明楷教授《刑法的私墅》】
女子承诺男子对其猥亵的行为有效,阻却违法
女子愿跟男子到其住处,发生第一次性行为时,为卖淫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。其后,由于女子害怕不敢下山,与男子住处一被窝时,意味着男子对该女子身体蹭摩、抚摸已得女子承诺,阻却男子此行为的违法性。
男子期待可能性减弱,责任减轻
当行为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时,阻却责任,无责任就无犯罪,但期待可能性不是全有全无的,存在强弱的问题,本案中,当男子与女子同处一个被窝时,不能期待男子没有对女子性的欲望,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,应该知道强行与女子发生性行为时的法律后果,因此,本案中,可以认为男子的期待可能性减弱,责任减轻,量刑时应予考虑。
女子虽为卖淫女,其性的自已决定权同样应受尊重
卖淫女在与男子交易时,意味着自已同意男子与其发生性行为,因此,不可能构成强奸罪,但在双方没有达成交易时,女子并没有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,意味着女子不愿意与男子为性行为,此时,男子应尊重女子的选择,否则,涉嫌犯罪。
男子构成强奸罪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【强奸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情况下,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,违背了女子的意志,为强奸行为。强奸是指采取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,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,该罪侵犯的法益为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,即妇女与谁、何时、何地、以何种方式进行性行为的自主决定权,如果男子违背妇女的意志,在妇女不愿意与其为性行为,或不愿意那个时间、那个地点,或以妇女不愿意的方式发生性行为时,就构成强奸罪。
结语:在我国,法律对于妇女的性资源给予了充分的保护,只要违背妇女意志,那所妇女同意为性行为,但不同意此时进行,或不同意在此地进行,或不同意以此种方式进行,男子强行与其为性行为时,均属于违背妇女意志,可能涉嫌强奸罪。法律对妇女的性法益同等保护,不以地位或高低贵贱而不同对待,卖淫女的性权利同样受到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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