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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44起侵权官司葛优几乎全胜

明星 来源:映象网 2023-03-28 14:16:24

近日,著名喜剧演员葛优的举动引发外界关注。3月16日昆明航空在其官方微信号发布了致歉声明,为该公司2016年发布文章中使用了葛优的配图,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道歉。实际上这已经不是葛优第一次为肖像权维权,B站、海信、网易、搜狐等大公司都曾因在文章中使用了葛优的肖像图片被起诉,有的公司就此道歉和赔偿。

  ▲昆明航空在其官方微信号发布的致歉声明。 图片来源:昆明航空公号

多家大公司被葛优起诉

葛优对大公司的起诉,一直是网友关注的焦点。仅是今年,葛优已经多次为肖像权与大公司对簿公堂:今年2月,葛优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了B站的关联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,理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,多家媒体报道葛优代理团队主要针对的是B站的“二创”中有“葛优躺”等图片侵犯了肖像权;今年3月,葛优与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,海信集团因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配图文章,擅自使用了4张葛优肖像图片,海信集团因侵犯肖像权被判在涉案微信公众号道歉,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1000元。

被葛优控诉侵犯其肖像权的大公司不止B站和海信,上游新闻记者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,网易和搜狐也曾被葛优起诉。

2022年7月,葛优起诉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“狐说VR”,发布了《亲爱的VR粉们,今天你葛优躺了吗?》的配图文章,不经授权使用了葛优的肖像图,结果一审搜狐被判在“狐说VR”登载道歉声明,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。

同样是2022年7月,葛优还起诉了网易传媒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,在其微信公众号“槽值”中,发布了标题为《62岁葛优坐出租车:年轻人,都不认识我了》的配图文章,使用了19张葛优肖像照片,还植入了多个广告宣传内容和二维码,结果网易一审被判在微信公众号“槽值”道歉,并赔偿了经济损失35000元。

  ▲葛优状告搜狐公司侵犯肖像权,一审获赔2000元。 图片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

赔偿金额最高3.5万

上游新闻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,发现涉及葛优的法律文书多达1488篇,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葛优控诉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要求道歉、赔偿的裁定书或判决书,有的法院做出了判决,有的案件被告与葛优和解终止了诉讼。

从这些公布的法律文书来看,葛优大多委托了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,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起诉讼。上游新闻记者查询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,发现仅是今年2月-3月,有关葛优的开庭公告就有8场,全都是网络侵权案;平台里有关葛优的法律文书多达1007篇,被起诉的公司天南地北都有,包括扬州、上海、北京、西宁、宝鸡、苏州、重庆、武汉、乌鲁木齐、厦门、成都……

从赔偿金额来看,多起诉讼索赔金额为15.5万元(14万元经济损失+1万元精神损失+5000元维权成本),不过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与索赔金额差距较大。在记者查阅的案例中,判决赔偿最高的是网易赔偿的35000元,最低则是海信赔偿的1000元,其他有赔偿2000元的(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)、赔偿3000元的(西双版纳万达国际旅游度假区)、赔偿4000元的(重庆铜梁同德医院)、赔偿5000元的(无锡亿百公司)、赔偿5600元的(重庆诚邦实业有限公司)等。

  ▲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,葛优有1000多起诉讼案件。 图片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

有机构专门帮明星维权

在查询葛优的相关维权案件中,上游新闻记者还发现:杨幂、肖战、迪丽热巴等明星均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起过类似的侵权诉讼,其中杨幂有116篇法律文书、肖战有47篇法律文书、迪丽热巴有90篇法律文书……

这些平时忙着拍戏、上综艺、赶通告的娱乐明星,怎么会花如此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权?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圈内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:“这些维权都不是明星本人亲自去找律师维权,北京有专门的机构做明星的批量维权,他们把明星的法律授权拿到以后,就可以做全网检索,检索到侵权行为之后就直接通过律所到互联网法院批量起诉,然后走法律流程索赔,这已经成为一门生意了。”

就明星屡屡通过诉讼维护肖像权获得赔偿的行为,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、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,他认为:“在《民法典》实施以后,删除了侵犯肖像权要‘以营利为目的’的构成要件,所以只要是公司发布的文章中,没经过明星同意使用了他(她)的肖像图片,就很容易侵权。这种诉讼基本上是一告一个准,原告(明星)几乎没有什么败诉的可能。”

如何避免侵权?张公典律师表示:“除了找明星及其经纪公司获得肖像权授权外,还可以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条,进行肖像权的五类合理使用。第一是为个人学习、艺术欣赏、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;第二是为实施新闻报道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第三是为依法履行职责,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第四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第五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,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。同时,我还建议在使用明星图片时标注一句‘图片来源于网络,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’,这样可以减少侵权的风险。”

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明星图片很容易被明星索赔,网友对明星图片和视频的二创、剪辑自然也很难免责。张公典律师提醒:“二次剪辑不仅容易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,还有可能涉嫌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,特别是通过二次剪辑盈利的公司和个人,所以我们建议应该取得相关方授权后再进行创作。”

最后,张公典律师还提出了一个观点:“现在明星通过大量诉讼维权索赔的行为,已经把法律诉讼当成了谋取利益的手段,这是一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,我认为应该像规范职业打假一样,规范这一种行为,避免明星维权成为一门生意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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